税收答疑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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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独生子女有关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但是另一位兄弟残疾没有承担实际赡养老人的义务,有关扣除如何填写?
发布时间:2020-08-12  来源:安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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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进行赡养”是指法定赡养义务。纳税人目前需要按照非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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