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1hq80k185elkv
请问公司的大额存单利息收入如何缴税?大额存单财务上如何列报?
发布时间:2020-09-15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大额存单的利息收入参照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企业存款的利息收入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无需缴纳增值税;应并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务列报:

根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相关规定,记账式大额存单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据此,大额存单持有人对大额存单的核算可参照定期存款的核算和列报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和报表列报。

1)在科目设置方面,可在“银行存款”科目下设置“大额存单”明细科目核算。

2)在资产负债表列报方面,对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大额存单,可在“货币资金”项目下列报:①期限在12个月内(含12个月);②存单的发行条件允许提前支取;③持有人没有明确将其持有至到期的意图。对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但预计持有期限不超过一年(自购入日起算)的大额存单,可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下列报。对不满足在“货币资金”或“其他流动资产”列报条件的大额存单,应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下列报。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