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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发布时间:2020-09-21  来源:轻松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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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政策内容:

20181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

 

 

办理方式:

1.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注意事项:

1.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2.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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