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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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A(非创投企业),由法人合伙人B和一个自然人成立的,合伙企业A投资一个创投合伙企业C,那从合伙企业C分回的利润,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是否有优惠?
发布时间:2020-09-30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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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怀文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企业”,不能适用“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相关规定。

咨询提问中,法人企业B公司直接投资于合伙企业A,间接投资于C,而且C又是合伙企业,所以从C分会的利润是不满足“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要求“直接投资”的规定,所以不能适用,不能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综上所述,法人企业B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能免税,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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