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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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从事林木的种植,2019年税务部门稽查时发现我司购入价值4.7万元的化肥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收据入账),于是调整了我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请问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0-09-24   来源:品税阁 作者: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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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税阁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8 年 第 28 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从事林木的种植属于免税项目,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仍然免税。

 

应该要注意的是:如果调增的是期间费用,且该公司既有免税所得又有应税所得,应将调增项目在应税与免税项目间进行合理划分,分别计算应税与免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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