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个财务朋友问:“我们公司招用退役士兵免征增值税,附加税是按减免前的增值税缴纳还是减免后的申报缴纳呢?
我们回归到政策上,首先看一下财税[2019]21号,在该文件的第一条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这一条提到了,自主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时候要按享受优惠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作为计税基础。
此文件的第二条,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如何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本条没有明确。
我们再来看一个跟这个文件非常类似的一个政策----财税[2019]22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在这个文件中提到了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这个文件明确了企业招用贫困人口等,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时候要按享受优惠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作为计税基础。
根据这两个政策,小编个人理解,企业招用退役士兵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两附加是按减免前的增值税计算缴纳。举个例子:某企业本期应该交增值税12000元,由于企业招用了一个退役士兵减免增值税9000元,那么这个月交城建税的基数依然是12000元,而不是扣除后的3000元。
另外,在财税[2019]21号中,还提到了两点,小编和大家一起探讨:第一点提到: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比如:企业招用某退役士兵2016年7月入职(签合同缴社保),一直没有享受过优惠,那么就可以从2019年1月开始享受3年优惠到期满。
第二点提到: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比如:企业招用某退役士兵2016年7月入职(签合同缴社保),一直没有享受过优惠,从2020年10月份才了解该政策开始享受,到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到2023年9月满3年为止。
希望这两点小编的理解是正确的,这样能让企业更充分的享受到税收优惠!有不同意见的朋友,也可以在微信公众号上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