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请教一个问题,有个集团公司将资金存入系统内财务公司,有3个月定期和6个月定期,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谢谢
上述学员的提问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征
第二种:不征
第三种:不一定征
到底哪种说法对呢?要想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了解业务发生的内容,是集团公司将资金存入了系统内的财务公司取得了利息收入;
其次,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征税,还要考虑集团公司取得利息收入的机构是否为金融机构;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同时根据安微国税、深圳国税、河北国税等税务局营改增答疑口径又进一步明确:属于不征税项目的存款利息仅限于存储在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
最后,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财务公司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财务公司批复如下: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增业务范围的批复
京银保监复〔2020〕646号
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开办新业务的请示》(国新财务公司〔2020〕6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6年第8号)、《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6号)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新增以下业务:
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委托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二、新增上述业务后,你公司本外币业务范围如下: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十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此文可在你公司营业场所公示以及在办理业务和签署商业文件时使用。原批准文件《北京银监局关于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京银监复〔2018〕192号)中有关业务范围的条款作废。
你公司应在收到此批复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北京银保监局报告。
此复
2020年9月25日
另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经批准后可以取得金融许可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该学员的具体业务情况,集团公司将资金存入系统内财务公司(财务公司为非银金融机构,具有法定的吸收成员单位存款经营范围),企业集团内成员单位(包括集团公司)取得的定期和活期存款利息收入均不征收增值税。
本人认同第二种观点,不征收增值税。您认为是哪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