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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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厦门的企业,在2018年进行了政策性搬迁,也取得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款。当时就是因文件没有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款是否免增值税进行明确而全额缴纳了增值税,现在40号公告终于明确免增值税了。那我们已缴的增值能申请退回吗?
发布时间:2020-10-13  作者: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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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十七)项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的情形。但第四条也规定,40号公告自发布之日(2020929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贵公司的补偿款在40号公告发布前已申报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贵公司的纳税事项已在2020929日之前已进行了处理,不能按40号公告再进行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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