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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需要取得清税文书的,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发布时间:2020-11-19  来源:湖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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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

 

  本通知自2018101日起执行。”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

 

  本通知自201971日起执行。”

 

  因此,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若需要取得清税文书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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