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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非保本理财产品收益,增值税处理竟然有这么多不同!
发布时间:2020-11-02  来源:猫叔说税 作者:猫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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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台收到了一个留言,问企业通过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有保本和不保本的,产生的收益如何缴纳增值税?

 

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如果缴纳增值税,按什么缴纳?属于提供贷款服务还是提供金融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相关规定: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中,“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一: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01月份购买了2款资管产品,其中:

 

A理财产品,理财期限是183天,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预计年化收益率为4.2%;)B理财产品,理财期限91天,合同注明预计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预计年化收益率是4.5%20203月和6月,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持有到期,收回投资款的,并分别取得持有到期的AB理财产品收益10万元和8万元。

 

分析:

1A产品因合同中明确承诺本金可全部收回,属于保本收益,取得10万元收益时,按照贷款服务6%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计算过程:10÷(1+6%)×6%=0.57万元。

 

2B产品因合同没有承诺本金可全部收回,属于非保本收益,在持有到期期间取得的非保本收益10万元,不缴增值税,属于投资分红。

 

提示:对于金融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案例二:乙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203月份购买了2款资管产品,其中:

 

 

C理财产品,理财期限60天,到期日为20206月份,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预计年化收益率为3.24%D理财产品,是在证券交易市场中购买的货币基金,购入价为120元,赎回价为125元,20205月份乙企业卖掉了C产品,取得了转让收益2万元,同时赎回了D产品10万份。

 

 

分析:

1C产品因合同中明确承诺本金可全部收回,属于保本收益,由于乙企业没有持有至到期,取得的转让收益2万元,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计算过程:2÷(1+3%)×3%=0.06万元。(疫情期间除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

 

2D产品取得的收益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为销售额,即销售额=125-120)×10=50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计算过程:增值税50÷(1+3%)×3%=1.46万元。 (疫情期间除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

 

相关知识点

 

1、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2、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如何确定?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提醒: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总结

 

对于保本理财产品: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没有持有至到期转让,取得的转让收益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对于非保本理财产品: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增值税,属于投资分红。

如果没有持有至到期转让,取得的转让收益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相关账务处理

1、购买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银行存款

 

2、取得收益时: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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