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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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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纳税有重大风险
发布时间:2020-11-20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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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我们非常熟悉: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可以递延纳税。但个人再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的投资时,就存在重大涉税风险。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可以递延纳税。

所谓递延纳税,是指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缴纳个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四、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简而言之:科研人员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如果将来不再转让股权,就不需缴纳个税。非常重要的是,被投资企业,可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作为计税基础,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很多纳税人和税务中介机构非常喜欢该政策。

案例0120183月,王教授以其技术成果投资入股S公司,技术成果经评估作价4100万元,占S公司股权40%。假如王教授取得技术成果的研发成本、评估费等共100万元。

20183月王教授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S公司时,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800万元,可按财税〔2016101号规定,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S公司账列资产以技术成果的公允价值4100万入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显然,这不是本文要说的重点。

本文要讲的是:纳税人再享受这种递延纳税优惠以后,个人股东再以持有递延纳税公司的股权进行再投资时,除了必须缴纳递延缴纳的税款外,还不得享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5年分期纳税优惠。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四、相关政策

(四)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案例02:接案例01202010月,王教授以其持有S公司40%的股权(公允价20,000.00万元)投资A公司,取得A公司10%的股权且A公司全部以股份支付。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王教授以递延纳税的S公司40%的股权,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投资到A公司,应在202011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递延的个人所得税800万元。

其实,这也不难理解,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务上可理解为先转让股权再投资,因此,投资时就需缴纳递延缴纳的个税,并不与“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递延至个人转让该股权时缴纳个税”相悖。

特别要说明的是:王教授个人股权从4100万增值到20,000.00元的部分,应缴个税3180万元,仍可按财税〔201541号的规定,享受5年分期缴纳个税的优惠政策。

每日一税慎重提醒各位: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递延纳税,一定是税务机关高度关注的风险点,也是税务稽查的必查和重点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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