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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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免税的设备拆迁补偿是否需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0-11-19  来源:大成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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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因拆迁取得了政府支付的设备拆迁补偿,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和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增值税,请问采购设备时已抵扣的进项税是否需转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免征增值税。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综上,你公司因拆迁取得政府支付的设备拆迁补偿免征增值税,采购设备时已抵扣的进项税用于免税项目的需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计算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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