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的,应当缴纳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