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你的说法有错误——分公司本来就是总公司的一部分或组成部分之一,所以分公司被总公司吸收合并的说法是错误的。撤销分公司,只是总公司收回分公司的资产和承担分公司的负债。因为根据民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资产与负债的都是最终属于总公司,权利与义务都是总公司。吸收合并,是两个独立法人主体之间发生的事情,对于同一法人主体下的总分公司之间是不适用的。
在通常情况下,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没有经过特别申请与批准的话,分公司与总公司就是两个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因此,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如果总分公司是独立纳税的,则增值税方面划转固定资产需要视同销售,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由于总分公司的资产所有权最终都属于总公司,所以资产由分公司划转到总公司,所有权的权属没有发生变化,企业所得税方面不需要视同销售。
分公司经过总公司同意后,就可以去办理注销的相关手续。在办理工商注销前,必须要先去办理税务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