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税法只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财政拨款以及符合不征税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本身不征税,并未规定对这些不征税收入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不征税。因此,企业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贴资金,将补贴资金存入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确认为应税收入而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只有非营利组织才是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