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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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延迟付款应支付利息,但未明确利息的支付日期。请问这笔利息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计提时还是实际收到时?
发布时间:2020-12-14  来源:每日税讯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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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贵公司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即收到利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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