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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发布时间:2020-12-18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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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详情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3.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注意事项:

1.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2.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3.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4.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5.扣除时间: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6.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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