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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缴出资”必须防范的四大风险
发布时间:2021-01-13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何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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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1日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规定施行后,有人认为不用再实缴公司的注册资本,也有人简单将其理解为在确认的认缴期限届满前不用实缴注册资本,认为注册资本可以随便填,填的越高越好,从而导致很多人在开设公司时随意确认公司的注册资本,有的明明是规模很小的企业,认缴的注册资本竟高达数百万甚至千万以上。实务中,由于对认缴制的责任风险认识不清,很多人也因此跌了跟头,经总结归纳,笔者认为,关于股东认缴出资,以下四大风险必须引起大家的注意和防范。

 

认缴出资需要承担实缴风险?

 

有限公司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自然人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在认缴制下,自然人股东则应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意味着,认缴的出资额大小,决定了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大小,比如:你认缴公司30%出资,在公司注册资本分别为10万、1个亿、10个亿时,你则需分别以3万、3000万、3个亿为限对外承担责任,3万和3个亿的量级,可谓一个地下,一个天上,有着天壤之别。因出资不慎,出现事故纠纷,很有可能导致你倾家荡产。

所以,认缴有风险,出资需谨慎,在认缴出资上,要量力而行,吃跳一跳够得到的苹果,如果注册资本10万,就能正常经营运转,就大可不必打肿脸充胖子,去认缴注资1000万了。

 

认缴出资所持股权对外转让需补齐实缴资本的风险?

 

认缴出资所持股权对外转让,面临的最大风险即连带责任风险,比方说: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甲、乙分别认缴出资100万,均未实际出资,中途,甲因故退出,遂将股权转让给丙,在转让环节,丙亦未实际出资,后丙在执行公司事务中,导致客户丁遭受重大损失100万,如果丙无力履行100万的出资义务以弥补客户损失,此时,甲虽已将股权转让于丙且已做股权变更登记,但依然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或者客户可以要求甲、丙履行100万的出资义务,当然甲在履行出资义务后,可向丙追偿,但承担的连带补足认缴出资责任,对甲而言,很有可能是不可承受之痛。相关司法解释如下图所示:

  

所以,在未实际出资以认缴出资转让股权的情况下,为规避连带责任风险,可以选择以下方式:1)认缴转实缴,在实际出资后再转让股权,至于实际出资谁来负担?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商量;(2)减资后转让,认缴金额降低,降低连带责任风险;(3)减资后,认缴转实缴再转让,降低资金压力,规避连带风险。

 

如果不得不认缴大额注册资本怎么办?

 

实务中,部分行业或者公司存在招投标、融资等必须要求注册资本在一定金额以上的情形,比如:乙方(A公司)在投标甲方(B公司)某工程项目时,甲方的硬性要求之一为乙方注册资本必须在1000万以上。但是乙方公司自然人股东们内心既不愿意承担增资后出资风险,还想要能够承接甲方大一点的工程项目,这种情况下,有没有解决的办法呢?其实,可以变通操作,方法如下:

1)乙方A公司以认缴出资方式设立全资子公司B100%控股、注册资本1000万);

2B公司运作成熟后,以B公司名义去招投标。如此操作,既实现了将自然人股东风险隔离的目的(务实,照顾了“里子”),也满足了甲方对于注册资本的硬性要求(务虚,兼顾了“面子”)。

 

如果其他股东不按约定时间出资怎么办?

 

实务中,还存在到达约定出资时间,股东不按约定出资的情形,比方说,甲、乙、丙以认缴出资方式设立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各自认缴比例30%40%50%,章程约定20201231日之前出资到位,届时,甲、乙的出资义务已经履行,虽多次催告,但乙却迟迟不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后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面临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实务中可采取的方式:(1)起诉,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乙方资产完成出资义务(“直接撕破脸”);(2)除名,通知乙方限期缴足出资,乙方限期内依然无法履行出资义务,甲、乙可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将乙方股东资格除名的书面决定,持书面决定资料到工商变更股东信息即可,这是合理合法的,但实务中,工商部门出于担责的考虑,往往不认可此操作,在工商不认可的情况下,可叠加起诉,以法院判决书作为补充证据,这样就解决了工商部门的后顾之忧,达到将未履行出资股东除名的目的(“间接撕破脸”)。相关司法解释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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