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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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文件中资管产品是否包含合伙制私募基金?
发布时间:2021-01-26  来源:河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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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规定:“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六、本通知自20181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1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上述“资管产品”均是指“契约型”,合伙制私募基金不属于上述规定所称的“资管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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