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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策性搬迁是否属于政府补助
发布时间:2021-01-04  来源:会计视野 作者:shenjiyuan chenyi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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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版主:
      您好,请教关于政策性搬迁的问题,根据2018年修订后政府补助准则应用指南的【例1】:2×17年2月,甲企业与所在城市的开发区人民政府签订了项目合作投资协议,实施“退城进园”技改搬迁。根据协议,甲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约4亿元建设电子信息设备生产基地。生产基地占地面积400亩,该宗项目用地按开发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挂牌出让,甲企业摘牌并按挂牌出让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4 800万元。甲企业自开工之日起须在18个月内完成搬迁工作,从原址搬迁至开发区,同时将甲企业位于城区繁华地段的原址用地(200亩,按照所在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坪估为1亿元)移交给开发区政府收储,开发区政府将向甲企业支付补偿资金1亿元。
      我们想请教陈版主,以下问题:
     1.政府补助准则规定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且是无偿的,那么搬迁补偿业务是否与18年新的政府补助准则无关系。
     2.政府补助准则指南案例1所述,几乎所有搬迁补偿都是互惠性的,是否都理解为一笔交易?
     3.若有搬迁奖励,是否为上述2交易的一部分?
     4.如上述2,已收搬迁补偿款70%,剩余30%可否记入债权?   
     5、现在来看,搬迁补偿更大程度上是一项互惠性交易,那准则解释3号“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关于搬迁的规定还有无意义?

 

答:如果搬迁补偿款的金额是基于被征收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的,则该交易具有互惠性,搬迁补偿款中用于补偿被征收资产价值的部分就不属于政府补助。应在将旧房和原址腾空并交付给政府指定的征收机构时,按处置价款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资产处置损益。尚未收到的补偿款,如果有明确的收款时间表,可收回金额有较高程度保障的,也可以确认为应收债权并纳入处置损益的计算。
2018版的新政府补助准则应用指南发布后,对互惠性的搬迁补偿交易不再按照原解释3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搬迁奖励不是资产处置交易的一部分,应在实际收到时计入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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