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个人所得税
数十家劳务公司被查,严监管下如何规避个税社保风险?
发布时间:2021-01-19  来源:财税星空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二稽处〔20209040

 

天津鑫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2MA06C6TGXD

我局(所)于20190906日至202012日对你(单位)2018525日至20198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企业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7月至20189月累计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0份,涉及金额6614368.06元,税额198430.94元,价税合计6812799元。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前述80份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金额6614368.06元,税额198430.94元,价税合计681279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鑫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二稽处〔20209030

 

天津冰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1MA06EWE641

我局(所)于20190906日至20191230日对你(单位)2018921日至20198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企业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10月至201812月累计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0份,涉及金额4912725.07元,税额147381.73元,价税合计5060106.80元。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前述80份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金额4912725.07元,税额147381.73元,价税合计5060106.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冰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二稽处〔20209059

 

天津上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1MA06B5UK0E

我局(所)于201999日至20191230日对你(单位)2018416日至20198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企业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5月至201810月累计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涉及金额合计6236675.98元,发票税额合计193099.62元,价税合计6429775.6元。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前述100份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金额合计6236675.98元,发票税额合计193099.62元,价税合计6429775.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上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二稽处〔20209056

 

天津天辰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1MA06BFG647

我局(所)于201999日至2020324日对你(单位)2018426日至20198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企业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6月至201810月累计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9份,涉及金额合计6462818.86元,发票税额合计193884.55元,价税合计6656703.41元。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前述89份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金额合计6462818.86元,发票税额合计193884.55元,价税合计6656703.4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天辰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二稽处〔20209058

 

天津顺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1MA06BD809L

我局(所)于201999日至202012日对你(单位)2018514日至20198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企业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6月至20188月累计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5份,涉及金额合计755539.82元,发票税额合计22666.18元,价税合计778206元。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前述15份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金额合计755539.82元,发票税额合计22666.18元,价税合计77820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顺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二稽处〔20209085

 

天津博睿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1MA06EX0U4E

我局(所)于2019910日至202013日对你(单位)20181017日至20198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企业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11月累计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涉及金额741077.69元,发票税额合计22232.31元,价税合计763310元。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前述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金额741077.69元,发票税额合计22232.31元,价税合计76331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博睿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二稽处〔20209046

 

天津市加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1MA06BN3A6A

我局(所)于2019910日至20191227日对你(单位)2018626日至20198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企业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6月至9月累计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7份,涉及金额929106.78元,合计税额27873.21元,价税合计956979.99元。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前述1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发票合计金额929106.78元,合计税额27873.21元,价税合计956979.9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市加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关于天津云盛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050019

 

天津云盛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3MA06AEAB98

 我局(所)于2019911日至20191111日对你(单位)201868日至20198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4月至6月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金额1887262.38元,税额56617.87,价税合计1943880.25元。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前述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金额1887262.38元,税额56617.87,价税合计1943880.2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云盛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建议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关于天津琴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050016

 

天津琴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6MA06ANB42M

 我局(所)于201996日至20191111日对你(单位)2018321日至20198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4月至6月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4份,金额4299028.08元,税额128970.82,价税合计4427998.9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前述3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金额4299028.08元,税额128970.82,价税合计4427998.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琴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建议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关于天津叶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050013

 

天津叶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6MA06B8H37Q

我局(所)于201996日至20191111日对你(单位)2018412日至20198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4月至20186月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4份,金额2038590.98元,税额61157.74元,价税合计2099748.72元。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前述2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金额2038590.98元,税额61157.74元,价税合计2099748.7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叶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建议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