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土地增值税
1uu626f4xfcx4,393skds045eg,1k739sq59rrgz,13w0a2ogiv3be,1sxgckmtug24z,12cu94e9rm06m,tvtz2g1xbrzi
答:根据最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文件的规定,除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分立业务外,其余的分立业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2-26  来源:李介房地产建安财税平台、财税苑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点明确:“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因此,企业将房产无偿转让给关联企业,不符合免税赠与条件,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