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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职业者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1-02-24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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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还有7天,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始,没有受雇单位的自由职业者,如何确定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近日,一些读者朋友在每日一税后台留言咨询:很多自由职业者,没有受雇单位,如何确定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

 

这是一个好问题,看来很多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越来越强了。

 

202131日至2021630日,居民个人按规定需对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汇算清缴。

 

没有受雇单位的自由职业者,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只有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中的一种或几种,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以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申报地点。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九、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提醒01:自由职业者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可选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任一主管税务机关。

 

提醒02: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提醒03:自由职业者因纳税年度内无工资薪金所得,未扣除6万元的减除费用,务必进行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否则一定多缴税。进行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别忘记了,要扣除6万元的减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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