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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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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非居民、无住所、外籍、华侨概念辨析
发布时间:2021-02-07  来源:牛眼看税; 茂名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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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施行。由于这次修法的动作较大,增加和修改了很多内容,因此,对于一些基础的概念有必要厘清,以免混淆。

一、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居民个人的定义包含两个判断标准:

一是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个人,这些个人可能是中国公民,也可能是外籍公民,他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典型的居民个人。但需要注意的是,居民个人不包括具有中国国籍,但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二是居住时间标准。主要针对的是无住所个人,一般指外籍个人,他们在境内无住所,但如果符合“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条件,那么其判定为居民个人。

从定义可见,居民个人包括有住所的居民个人和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其纳税义务是全面的,也就是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这是税收管辖权的原则,但在实践中,并不是简单粗暴的对无住所的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直接全面征税,而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非居民个人是个税法规定的一个名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而外籍个人并不是一个法律名词,通俗的说,外籍个人就是非中国国籍的人士。

外籍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后,就成了居民个人。所以,外籍个人可能是居民个人,也可能是非居民个人。

二、非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定义,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既无住所又不居住,一般指临时短期来华工作外籍个人;

二是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居住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

非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仅就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这一条款的规定,非居民个人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无住所个人

无住所个人包括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只要是来源于境内,哪怕是境外支付的,也要缴纳个税。

对于如何界定这个年数,实施条例也进行了明确。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当然,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并且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那么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外籍个人

外籍个人并非一个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名词,本文仅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外籍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就成为了居民个人。所以,外籍个人可能是居民个人,也可能是非居民个人。因此,外籍个人将以“居民个人”或者“非居民个人”的身份作为判断其纳税义务和税收待遇的标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外籍个人有可能同时适用国内法和税收协定,因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较为复杂。

五、华侨

对于华侨身份的界定,不是税法决定的。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华侨虽然已经取得住在国的居留权,但是未加入住在国的国籍,仍然持有中国护照,不属于外籍个人,更不能直接判定为居民个人。华侨定居在海外,在境内可能没有住所,属于无住所个人,应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判定居民身份。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

1.问:我是一名外国人,请问什么情况下我是非居民个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2.问:我是一名非居民个人,请问我取得哪种类型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3.我是一名非居民纳税人,2019年在中国境内取得如下所得:2019110日取得A公司劳务报酬所得10000元,2019115日取得B公司稿酬所得1000元,2019120日取得C公司劳务报酬所得50000元,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2019110日取得A公司劳务报酬所得1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扣缴税额为:(10000-10000×20%)×10%-210=590

2019115日取得B公司稿酬所得1000元,则这笔所得应扣缴税额为:(1000-1000×20%)×70%×3%=16.8

2019120日取得C公司劳务报酬所得5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扣缴税额为:(50000-50000×20%)×30%-4410=7590

同一个月取得A公司和C劳务报酬,要按次计算,不能合并,且非居民纳税人不参与汇算清缴。

4.问:我是一名外籍无住所个人,于中国境内某企业任职,2019年在中国境内居住83天,工资由境外雇主支付,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我是一个美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根据该年度居住时间的不同应怎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如果当年11日至1231日期间在中国居住不足90天。那么仅需要就中国境内工作并由境内单位支付的收入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当年11日至1231日期间在中国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那么需要就中国境内工作并由境内和境外单位支付的收入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他当月在境内工作,中国分公司和美国总公司同时支付工资,那就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当年11日至1231日期间在中国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六年。那么需要就中国境内工作并由境内和境外单位支付的收入和中国境外工作并由境内单位支付的收入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他当月有20天在中国工作,有10天在美国工作,那么除了美国公司就美国工作期间支付的工资不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工作,境外支付部分不交个税),其他的所得都要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当年11日至1231日期间在中国居住超过183天并满六年。无论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亦或是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统统需要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我是一个外国人,请问外籍个人是否还有附加减除费用?

答:税制改革前,对外籍个人规定了附加减除费用,也就是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一共可扣4800元。而新个税取消了外籍个人的差别待遇,无论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一律都只扣5000元。

7.我是一个外国人,请问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津补贴是否还能继续享受?

答:201911日至202112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上述两类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经选择,不得变更。自20221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3项津补贴免税政策。

8.我是一位美国人,属于居民纳税人,因美国总公司派遣到中国上班,当月在中国取得工资50000元。同时业余兼职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选择扣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有60岁以上的父母,有15岁上初中的孩子,当月专项附加扣除合计3000元。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当月工资应纳税额(50000-5000-3000*10%-2520=1680

当月劳务报酬应纳税额5000*1-20%*20%=800

次年3月至6月,应到税务部门进行汇算清缴,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税款,多退少补。

9.我是一位美国人,属于居民纳税人,因美国总公司派遣到中国上班,当月在中国取得工资45000元。同时业余兼职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当月在单位报销住房补贴3000元、伙食补贴2000元。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当月工资应纳税额(45000-5000*10%-2520=1480

当月劳务报酬应纳税额5000*1-20%*20%=800

次年3月至6月,应到税务部门进行汇算清缴,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税款,多退少补。

10.我是一位美国人,属于非居民纳税人,当月因美国总公司派遣到中国上班,在中国取得工资45000元。同时取得劳务报酬2000元。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当月工资应纳税额(45000-5000*10%-2520=1480

当月劳务报酬应纳税额2000*1-20%*3%=48

因为是非居民纳税人,所以按月或按次计算税款,次年不需要汇算清缴。

11.有一个外籍无住所个人在我公司任职,工资薪金由境外关联方支付,作为境内雇主我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有关规定,无住所个人可以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或者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

如你单位外籍职工未委托你代为缴纳税款的,作为境内雇主负有报告义务,应当在相关所得支付当月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如你单位外籍职工委托你代为缴纳税款的,作为境内雇主应计算应纳税款,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并于相关所得支付当月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如你单位外籍职工选择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应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填写《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并于取得相关所得当月终了后15日内向其境内雇主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12.我单位计划招一个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你单位如果招聘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工作,该人员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此外,你单位如果招聘境外员工在境外工作,该人员一般属于非居民个人,其取得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般不在境内缴税,不得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3.我是一个外国居民,已经在中国境内停留了183天。其中,有3天于中国境内停留不满24小时,请问这3天是否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答: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累计居住天数应为180天。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二款,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14.我公司某职工(非高管)为外籍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为80天,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5.我公司某职工(非高管)为外籍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为160天,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包含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6.我公司某职工(非高管)为外籍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超过183天的年度不满6年,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答: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全部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和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为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7.我公司某职工(非高管)为外籍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连续6年累计满183天,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答: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为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18.我公司某高管为外籍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为80天,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答:高管人员为无住所非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的,应将境内支付全部所得计入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19.我公司某高管为外籍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为160天,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答:高管人员为无住所非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时间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应就其境内支付的全部所得以及境外支付的境内所得计入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计算公式如下:

 

  

20.问:我公司某高管为外籍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连续6年超过183天,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答:高管为居民个人的,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计入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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