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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欠付租金,出租人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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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租赁准则第四十条,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的规定,对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终止确认和减值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如果承租人欠付租金,但租赁合同未发生变更,出租人应继续按原租赁合同的条款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出租人可作出会计政策选择,对租赁应收款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也可将其发生信用减值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对不同阶段的预期信用损失采用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如果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租金减让达成新的约定,并满足《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中关于简化处理的条件,出租人(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外)可以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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