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单位同时满足有关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电子会计凭证,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无需打印纸质件。同时,我部会同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再次重申了相关规定。关于电子发票等电子会计凭证原件如何认定、如何获取,建议咨询国家税务总局等制发部门。
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单位同时满足有关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电子会计凭证,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无需打印纸质件。同时,我部会同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再次重申了相关规定。关于电子发票等电子会计凭证原件如何认定、如何获取,建议咨询国家税务总局等制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