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你公司向公交公司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首先区分生活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业的主要对象是个人和家庭,你公司的服务对象是企业,因此税目适用上可以先排除掉生活服务业;其次判断是属于其他现代服务还是属于销售电力,根据财税字〔1994〕026号,代收代付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贷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由于供电公司将发票开具给你公司,你公司又将发票开具给了公交集团,因此不属于代收代付,而是属于销售电力。
第三,需要区分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你公司销售电力,提供充电服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于你公司服务费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可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的混合销售征税,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加计抵减条件的,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