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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非营利组织申报时要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21-03-19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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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开始,两篇重要推文请查收:

1.2020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啦~注意事项看这里

2.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本通》来啦!助你顺利完成今年汇缴!

今天,申税小微和大家一起关注以下知识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非营利组织申报时的注意问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且必须同时满足《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资格后,在有效期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对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进行申报。关于免税收入的规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那么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点你都get到了吗?下面让小微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吧~

 

例:我市一家慈善基金会A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已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911日至202312 31日)。2020年该基金会共接受其他单位的捐赠收入400万元,政府无偿拨付的补助收入20万元,取得销售商品收入10万元。此外,该基金会对外出租一套房产2020年共收取租金60万元。请问应如何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首先,A基金会应在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207 非营利组织”选择“是”。

  

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否全部适用免税呢?其实不然:

 

案例中取得的所有收入应分别填写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的第11行“接受捐赠收入”400万元,第14行“商品销售收入”10万元,第15行“政府补助收入”20万元和第17行“其他收入”60万元。

  

案例中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400万元和政府补助收入20万元符合免税收入条件,因此在填写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6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栏次时应填写420万元。

  

Tip : A基金会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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