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广告代理商并不是广告服务的接受方,其支付给广告媒体的费用为营业成本而非广告费。总局曾在2012年发布的1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所以,广告费用与广告代理商的营业成本,虽然两者都是支付给广告媒体的费用,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混淆。
答:广告代理商并不是广告服务的接受方,其支付给广告媒体的费用为营业成本而非广告费。总局曾在2012年发布的1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所以,广告费用与广告代理商的营业成本,虽然两者都是支付给广告媒体的费用,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