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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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广告代理商,现在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我们是为一家媒体对外承接广告的。现在税局说我们广告费超过了营业收入15%的限额让我们调整。我觉得不合理,您认为呢?
发布时间:2021-03-05  作者: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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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广告代理商并不是广告服务的接受方,其支付给广告媒体的费用为营业成本而非广告费。总局曾在2012年发布的1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所以,广告费用与广告代理商的营业成本,虽然两者都是支付给广告媒体的费用,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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