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基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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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缴费人,是否只限小微企业?
发布时间:2021-03-10   来源:河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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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5l1日起至2017年上12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三、本通知自201621日起执行。”

 

财税〔2014122号文件规定的免税主体是小微企业,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的免税主体是全部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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