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税发[2018]4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子女教育费用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前期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所以,如果2021年的扣除规则如有改变应在2021年第一次申报之前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