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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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事的融资担保、信用证、信用保险等“财务担保合同”业务,应当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还是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
发布时间: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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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六条,对于财务担保合同,发行方之前明确表明将此类合同视作保险合同,并且已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可以选择适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或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该选择可以基于单项合同,但选择一经作出,不得撤销。否则,相关财务担保合同适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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