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5号,我看到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一个公告,“关于2020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电子版)上线的公告”,大致内容为:2020年税务师考试已全科合格人员可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证书查验”栏目自行查询(电子版)税务师证书了。
我查验了一下我的证书,证书的批准日期为2020年11月8日,今天已经是2021年3月6日了,那我2021年取得的批准日期为2020年的证书后,是该抵扣2020年个税还是2021年的呢?如何抵扣呢?
解析: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拿到税务师资格证书的学员们可以选择“继续教育”进行申报抵扣个税!
要求如下: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从上述内容可知,税务师属于第(2)项-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在取得证书的当年(以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为准),按照3600元抵扣个税。如果,纳税人在2020年度未申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年度汇算期间(2021年3月1日-6月30日)办理扣除!
因此:2020年考过税务师的考生在2021年获得税务师师纸质证书(或电子证书)后,由于该证书载明的批准日期为2020年,因此,取得该证书的朋友们可在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补充申报“继续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来抵扣2020年个税。
取得其他的符合条件的职业资格证书道理亦是如此。
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合格证(如下图)的以及教师后续的继续教育 ,每年都要继续学习,也不发证,可以抵扣个税吗?
解析:不能。
(1)会计从业资格证已经取消,2017年11月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正式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所以,目前参加会计继续教育的学员是从事会计工作以及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2)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继续教育不包括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教师继续教育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又叫会计人员后继教育或在职教育,是指对正从事会计工作和已取得或受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再学习、再教育。
(3)继续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两种继续教育:
(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抵扣个税的前提条件:必须取得证书,且该证书被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中。最新的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19年修订版),该文件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39项:(1)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共计58项。其中准入类35项,水平评价类23项);(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共计81项。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