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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13个变化+9大问题+4大误区+5项准备工作
发布时间:2021-03-01  来源:品税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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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太重要了!个税年度汇算从31号开始,在这里提醒大家,属于应当补税,但不办理汇算清缴的,将会被罚,还有可能影响信用!

 

小编今天再次发文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发布公告了,规定相关纳税人需要在202131日至630日办理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去年,就有人退税近4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今年个税汇算清缴有13个新变化,在进行前,还有5项工作需要提前做好,小伙伴们一定要注意哦~

 

@所有人,汇算清缴即将开始,好多财务遇到这样棘手的事情:

 

①虽然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每个员工自己的事情,但无论是相关数据资料的日常归集和整理,还是员工对个税申报数据的质疑和咨询,都会涉及到企业财务,增加财税人员的工作量,也对财税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更高要求;

②税总局2021年第2号公告出台后,需要搞清楚这些新变化,才能更好地办理2020年度个税汇缴;

③如果需要做个税汇缴,到底该如何操作?

  

1

小编先带你了解:

如何确认自己是否需要办理

2020年度个税汇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我们先来看看2020年度个税汇缴的重要内容:

  

一、

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个人

 

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提醒】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不包括在免于汇算的情形内。

 

【说明】

1、这里的收入指“毛收入”,即为不减除任何费用、扣除、税款前的收入。对于工资薪金而言,通俗理解即为应发工资;对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而言,通俗理解即为税前收入,非实际拿到手的钱。

 

? 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全部工资薪金税前收入

?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全部劳务报酬税前收入×(1-20%? 稿酬所得收入额=全部稿酬税前收入×(1-20%)×7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全部特许权使用费税前收入×(1-20%

 

2、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资金选择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不包括在“年收入”中。如果选择将全年一次性资金并入综合所得一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包括在“年收入”中。

 

二、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主要情形如下:

 

1.2020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2020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二)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主要情形如下: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等。

 

三、

办理时间

 

年度汇缴时间是:202131日至630日。

 

2

扩散周知!

2020年度个税汇缴申报前,

13个新变化你一定要搞清楚!

 

 

1

单位代为办理确认:增加电子等方式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14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

 

【实务理解】

1)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30日前与单位进行确认。(2)增加了电子确认方式,即纳税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进行确认,与书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

 

【提醒】

完成确认后,纳税人需要将除本单位以外的2020年度全部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如实提供给单位,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

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3

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可以要求单位代办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任职受雇单位除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外,还包括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主要是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或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等情形。如纳税人向单位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自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4

办理方式的变化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的方式,包括纳税人自行办理、任职受雇单位办理和委托受托人办理,但其中委托扣缴义务人办理表述已经变化,具体见下表:

  

 

5

办理地点的变化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19年度与2020年度变化,具体见下表:

  

6

增加“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如果因为非主观故意的原因,提交的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7

办理退税的变化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办理退税,2020年度较2019年度增加了前置条件:2019年度有补税且应该办理汇缴申报但没有办理的,不得办理2020年汇缴退税申报。

  

8

预填服务范围增加:

 

2019年度为两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保险经纪人、证券经纪人),2020年度扩大到工资薪金、所有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全部四项综合所得。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年度汇算开始后,税务机关将通过网上税务局,根据一定规则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如果纳税人对预填的收入、已预缴税款等结果没有异议,系统就会自动计算出应补或应退税款,纳税人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了。

 

9

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可以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要通过网上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10

开放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境外所得申报功能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境外所得申报的便利性,2020年度汇算还将开放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境外所得申报功能,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即可申报境外所得,如图:

  

11

增加和优化了申报过程中的提示提醒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在全面梳理纳税人申报易错易漏点的基础上,我们有针对性地增加和优化了申报过程中的提示提醒,引导纳税人准确填报。比如,对于在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中重复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的纳税人,我们将提醒其更正经营所得申报,在综合所得中依法准确享受扣除。

  

 

12

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关闭了“删除”功能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为防止纳税人误操作删除已有的年度扣缴记录造成申报错误,我们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关闭了“删除”功能,如果纳税人对已申报记录存在疑问,可以通过异议申诉的方式解决。下图左图是2019年度个税汇缴的界面,有“申诉”和“删除”功能,在新的2020年度个税汇缴界面,关闭了“删除”功能。

  

13

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设定了可撤销次数的上限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为防止个别纳税人通过随意填报信息再撤销退税申请的方式干扰汇算正常秩序,我们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设定了可撤销次数的上限,如果纳税人撤销退税申请的次数超过一定数量,系统将自动取消纳税人网络撤销权限,纳税人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事宜。

  

3

个税汇算清缴的重要内容之

9大问题看过来!

 

 

一、

适用范围:居民个人

 

说明: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若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等原因而暂时离开中国,待这些原因消除后仍需回中国,仍为居民个人。

 

年初预计居住不足183天按非居民个人预缴了个人所得税。但后来情形发生变化居住时间延长满足了居民个人条件,同样也是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

纳税年度:公历11日起至1231

 

说明:

年度汇算时的收入、扣除,均为该时间区间内实际取得的收入和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或规定标准的费用或支出。

 

比如:实际取得工资是在2020 年的12 31 日,那么它就属于2020 年度;实际取得工资是在2021 年的 1 1日,那么它就属于2021年度。

 

三、

汇算清缴的内容

  

说明:

对绝大部分20201月至12月固定在一个单位任职的纳税人来说,如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均已及时报送至单位,每月发工资时单位依法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年度内未发生大病医疗、捐赠支出的,纳税人年度预缴税基本与年度应缴税额相同,该类常见的“工薪族”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四、

年度汇算办理的时间

  

  

说明:

1、若纳税人需要所在单位代办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需在2021430日前与单位进行书面或电子等方式(注意:这里是新变化,电子等方式:即纳税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进行确认,与书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确认;逾期未确认的,则需在2021630日前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2、若2020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在6万元以下但被预扣过税款,可在31日至531日期间通过网络以简易方式申请退税,只需简单填写或确认已预缴税额、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即可快捷申请退税。

 

3、若是无住所居民个人,并在取得综合所得的次年630日之前离境的,可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五、

办理汇算清缴的地点

  

说明:

1、经常居住地是指:如果有居住证的,居住证上的地址为经常居住地住址;如果没有居住证的,则为实际的居住地。

 

2、如在年度汇算时已离开中国,可通过网络方式(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

 

六、

纳税申报的方式

  

  

  

说明:

办理年度汇算,主要需要填写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如果有新增或者调整本人重要基础信息(如有效联系方式、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扣除信息,需要对相应信息进行补充或更新。

 

七、

汇算清缴准备材料

 

在办理年度汇算前,需要准备好收入、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年金、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或税延养老保险)、捐赠、税收优惠、已纳税款等相关信息或资料,以备填报申报信息时使用。

 

八、

留存备查材料

 

汇算清缴结束后,需要将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已预缴税款、补退税款等相关信息资料留存备查。

 

以上的汇算资料需要留存五年。

 

九、

警惕!不按期办理年度汇算将会被罚!

 

如果您属于需要退税的,是否办理年度汇算申请退税是您的权利,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如果您需要补税,就一定要依法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具体情况如下:

  

也就是说,年度汇算申报后,如果你需要补税,请在2021630日前补缴税款,否则将面临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4

警惕!个税汇算清缴

4大误区不要有!

 

1

误区一

 

我自己不会进行个税汇算,也怕汇算错了承担风险和责任,我让所在单位帮着个税汇算,我就什么也不用管了,而且出现问题由所在单位给我承担。

 

纠正:以上认识是错误的。

 

让所在单位帮着个税汇算,并不代表你什么也不用管了,而且还是你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

误区二

 

今天我进入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发现税务局提供了预填报服务,好多数据自动都有了,因此个税汇算清缴我就不用申报了。

 

纠正:以上认识是错误的。

 

预填申报数据,只是税务机关提供的一项服务,不能替代您的申报义务。目前只要您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的时候都可以体验到该项预填服务。

 

注意:

 

预填申报数据仅是税务机关提供的一项便民服务措施,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事先根据扣缴单位申报数据等按一定规则填写的,纳税人依然需要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此,需要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预填数据进行确认、补充完善。

 

比如:

 

用手机选择预填服务办申报时,会出现有劳务报酬但相应栏次却显示“0”的情形,原因是大多数人的劳务报酬和稿酬收入比较零散,来源不固定。为便于纳税人更好地理清并确认自己的收入,您需要点击劳务报酬(或稿酬等),通过【新增】查询导入并确认本人实际取得的相关收入。

 

3

误区三

 

2019年全年只在一个单位拿工资,根本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年度汇算主要是适用于有多处综合所得的自然人。

 

纠正:以上认识是错误的。

 

一般情况下,如果您自1月起至12月只在一个单位领取工资薪金,且没有或者已足额享受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及公益慈善性捐赠等各项扣除,单位通过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与您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一致。对此情形,您无需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如果您因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较晚,导致12月仍不能足额扣除、当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的,或者还有未能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等,需要通过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办理扣除并获得退税。

 

4

误区四

 

2019年度个税汇算肯定是要退税了,退税是不是必须要退到单位对公账户才可以。

 

纠正:以上认识是错误的。

 

退税款不可以退至他人账户,也不是退到公司对公账户,而是退税款只能退还至您本人自己的个人账户。

 

5

在进行2020年度个税汇缴之前

5项工作必须要提前做好!

 

1

个人所得税APP还在手机里吗?

 

如果个人所得税APP已经卸载,那么就要在手机应用市场里,重新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

  

2

账号密码还记得吗?

 

利用“手机号码”或“证件号码”即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

  

如果忘记密码,则可通过“找回密码”找回密码后进行登录。

  

  

可选择“通过已绑定的手机号码验证”或“通过本人银行卡进行验证”任意一种方式进行验证。

  

  

  

注意:重置密码,密码长度为8-15位,需包含特殊字符(如:%&#等),且需包含大写字母、小写字母、数字中的两种或以上,不允许有空格。

 

为方便下次快速登录,可通过“个人中心”模块下“安全中心”设置“指纹登录”或“扫脸登录”。

  

  

3

基础信息正确吗?

 

通过“个人中心”模块下“个人信息”、“任职受雇信息”、“家庭成员信息”、“银行卡”可分别查看和修改相应基础信息。

  

 

4

收入准确吗?

 

通过“首页”模块下“收入纳税明细”可查看相应年度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进入到2020年的收入纳税明细

  

  

界面后,可核对“收入合计”、“已申报税额合计”以及每月相应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收入”、“已申报税额”是否正确。

 

5

专项附加扣除都填报了吗

 

通过“首页”模块下“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可查看相应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如果前期漏报或需要修改,则可在“首页”模块下“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中填写或修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相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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