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有三个自然人股东。从事传统的模具生产业务,由于技术落后,生产效率低下,经营情况多年不见好转。公司名下有一块150亩的工业用地,建有厂房和办公楼共计3000平方。由于A公司所在区域被政府规划为高端商务区,其名下土地被政府协议收回。A公司与政府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征收补偿金额为1.8个亿,条件是企业需要自行完成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清表。土地厂房被征收后,A公司花费400万元购买一个写字间办公,另外每年花费100万元租赁一块场地,转型为设备租赁公司。问题是,企业取得的1.8亿元征收补偿,能够延期五年后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吗?
不一定。
假如该案例中A企业因土地被政府征收过程符合政策性搬迁,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如果A企业将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单独核算和管理的,可以不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直到搬迁完成年度,汇算搬迁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关于搬迁完成年度,政策规定凡是在五年内完成搬迁的,完成当年就应该汇算搬迁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搬迁时间超过五年的,从搬迁开始满五年的当年汇算搬迁所得。因此,政策性搬迁所得延期纳税的时间一定是小于或者等于五年的,具体跟搬迁计划执行进度有关,并不必然等于五年。如果当年就完成搬迁,当年就应该汇算搬迁所得交纳所得税。而且就搬迁完成的标志,政策也有规定:1、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2、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因此,对于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处理,不要迷恋五年,看清楚搬迁规划,精准把握搬迁进度,提前做好税收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