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今年4月初,我和客户去一个饭店吃饭,吃完饭结账的时候,开了一张发票,这个饭店开出的发票的税率为“免税”,于是,我跟开票人员说,这个发票开的有问题,现在已经是4月份了,餐饮业“免税”优惠已经没有了,不能再开“免税”的发票了,应该开带有税率/征收率的发票,那个开票人员说,我们没接到公司财务的通知,我们一直都是这样开的。那么,一直这样开就是对的吗?
答:我们看一下政策依据吧:依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7号公告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也就是说,从2021年4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