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3号公告确实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进行修订,在表中的第7栏增加了加计扣除的减免项。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也就是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第一季度申报时是不能填报的,只能等到10月份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才可以填报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