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综上所述,管理人员作为非全日制用工,从计酬方式、工作时间及劳动保障均缺乏合理性。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综上所述,管理人员作为非全日制用工,从计酬方式、工作时间及劳动保障均缺乏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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