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老师于2021年4月23日上午发了文章《深圳税务局的发布的这份指引,可能是错的》,当天中午官方网页便删除了那份《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指引》。我于4月24日发了文章《官方的指引到底错在哪里?》,本想抛砖引玉,让丁老师再续佳作。岂料他于4月25日又发了《为什么说这份指引可能会有错误,兼与菠萝油氏商榷》。文中还不惜费墨地把我那篇又长又臭的文章抬了出来,文末还说:“特拟拙文,求教于方家,请读者诸君不吝赐教”。也算是虚怀若谷,礼贤下士了。
他文章中说:“为解菠萝油氏之困扰”。其实我哪有什么困扰。有因扰的人是因为他们没发现官方指引中的疏漏之处。
由于不便贴图及节省篇幅,请读者可参阅《深圳税务局的发布的这份指引,可能是错的》中的纳税申报表表图和实操填写解析。
官方案例:X银行2019年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200万元,2019年末贷款资产余额为12000万元。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税法规定,X银行符合计算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为10000万元,申报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100万元。2020年X银行发生以下贷款损失业务:
——请注意:这里说明2019年税前已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是100万元,而会计上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是200万元。
(1)3月核销对A公司的贷款200万元(计税基础为200万元),该损失符合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2)5月收回以前年度确认的B公司的部分贷款损失100万元,符合税法扣除条件,并在以前年度申报扣除。
(3)2020年末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为20000万元,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200万元,年末准备金余额为3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可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资产余额为18000万元。
指引中实务操作:
(1)填写《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这个表没问题。请注意A105120表中第1行第9列“截止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100(万元)。这跟前面2019年税前已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00万元是一致的。
(2)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请注意看A105090表,第18行“贷款”第2列的“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这里填列200(万元)。这跟2019年税前已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00万元,是不是有出入了?
我认为指引的编者误将此项目填列为2019年会计上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200万元。
2020年3月核销对A公司的贷款200万元(计税基础为200万元),其中100万元是2019年税前已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剩下100万元应该是在202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减(即在2020年税前扣除)。
所以,此处正确填列应该是2019年税前已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00万元。由此导致A105090表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为负数100(万元),后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调减应纳税所额100万元。
(3)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对于收回以前年度确认的贷款损失100万元填列第11行“(九)其他”,同时填列A105120表中纳税调整金额20万元,均是正确。但还要将上述操作(2)A105090表中纳税调整金额负数100万元也填列进来。
对这样填列,可能不止丁老师有很多读者有异议。A105090表第2列的“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官方指引不是说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当年度通过准备金项目核销的资产损失金额吗?
没错!“纳税人会计核算当年度”指的是“当年度”(不是“核算”后面的内容)。后面的“通过准备金项目核销的资产损失金额”,不正是通过税务机关核准的A105120表中第9列“截止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案例中100万元)吗?你整一个与税法格格不入的会计上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案例中200万元),合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