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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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从一公司进了批货。当时他发票是让他上面一家供应商公司开的。现在税务局通知我们。那个公司没有缴税,公司老板死了 申请破产了。我们这边当时该交的都交了。现在税务局要求我们买方把他们那部分税交了还要交滞留金。这样合理吗。有办法决吗?
发布时间:2021-04-09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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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描述,你们接受的发票涉嫌虚开发票了,形成了不合规的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因此,税务局的处理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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