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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真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15万
发布时间:2021-04-01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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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今天是愚人节,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15万”是真的。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41日,今天是愚人节,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15万”是真的,真的是真的......呵呵......

 

我有证据——

 

2021331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文件,文件规定: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202141日至202212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关于该政策的实务理解,每日一税提醒各位老师:

 

1.适用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单位,但不包括其他个人(即自然人)。

 

为什么呢?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然人不属于小微企业,虽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不得享受月销售额15万增值税免税优惠。

 

特别提醒:202141日至20221231日,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政策时效:202141日至20221231

 

3.免税销售额确定:

 

月销售额15万元(含15万元)以内,或者季销售额45万元(含45万元)以内。

 

提醒: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这里,请不熟悉税收政策的老师请注意,此处的“销售额”不等同于交易价格,一般地,交易价格为含税交易价格。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发票开具:

 

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的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请注意,只能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注明“免税”字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国家给了好政策,会不会享受就要看我们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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