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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申报表重大变化!五一之后开始施行!
发布时间:2021-04-23   来源:财税知识堂 作者:堂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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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1年第9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规定了:

20215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4-10),《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附件11)所列文件、条款同时暂停执行。

因此,这四个区域的企业需要注意了,自5月申报4月增值税开始,大家要使用新版申报表啦!

那么,新版报表都有哪些变化呢?

快来看堂主给大家分析分析!

 

01 一般纳税人报表变化分析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说明:附加税费相关数据从附表五自动生成。

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额明细)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

  

说明: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按照规定本期应当作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

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

  

说明: 第8列的“减免性质代码”,如果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分别填写教育费附加产教融合试点减免性质代码 61101402、地方教育附加产教融合试点减免性质代码 99101401。不适用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的则为空。

 

02 小规模纳税人报表变化分析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即将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

  

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

  

说明:从表样可以看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附加税费优惠减免有较大差别。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03 报表修订涉及的新政策分析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政策文件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1、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14月份及之后所属期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简称38号公告)第三条第()项规定,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收到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应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第23a栏。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则可以按照38号公告第三条第()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第23a栏。

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说明:注意纳税信用等级不同的纳税人,异常抵扣凭证的不同处理方式。A级纳税人是可以暂不转出的。

2、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14月份及之后所属期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现行规定继续抵扣。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填入负数。

对于试点地区纳税人,在20214月及之后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在解除异常凭证后,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第23a栏。

20214月所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第23a栏。

 

【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

政策文件号:财税[2019]46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91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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