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土地增值税
1k739sq59rrgz
分立土地从事开发,土地增值税咋缴?
发布时间:2021-04-13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问:一家纺公司有一块工业用地、一块商业用地,现因生产经营需要,将商业用地及地上在建工程以公司分立的形式分出去,做房地产开发。分立公司、被分立公司受同一股东控制。请问,分立新设的开发公司是否可依财税(200959号文件精神,以被分立的家纺公司取得的该商业用地的行政事业收据作为开发完成后增值税结算时,计算增值税扣除土地出让金的依据?

 

答: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2.根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您可根据企业实际业务,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