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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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金额少于实际金额,是否为虚开发票?
发布时间:2021-05-21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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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销售方向购买方销售适用增值税税率13%的应税货物,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购买货物价款为100万元,签订合同次日,购买方向销售方支付人民币100万元,销售方向购买方交付了全部货物,并一次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销售货物名称、单位、数量均与实际相符,但发票价税合计为70万元,此后未发生补开、换开发票等行为,且差额30万元销售方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未计入营业收入,该笔交易不享受其他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且无销售折让、折价等特殊约定,此种行为销售方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若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和发票开具的金额不符,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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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什么是虚开发票?关键的一点在于发票票面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实际经营业务的要素有哪些?税法没有规定,可以参照《民法典》合同编的条款,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上述这些条款就是实际经营业务的要素,这些要素中有哪些在发票票面信息中体现呢?

 

发票中记载的实际经营业务的要素有:购货与销货单位名称、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数量、金额、税额等。

 

如果上述事项有一项或多项要素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就属于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本案例中,销售方收了100万元,如果不开票也不申报该笔收入,属于偷税。开了70万,少申报30万收入,既有虚开发票行为,也属于偷税行为,实务中会择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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