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堂主要给大家讲的是一个反面案例——财务人员如何因为自己的疏漏差点让自己的企业多交几十万税款!
案例回顾
A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2016年12月31日对B公司一笔预计发生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了坏账准备,金额300万元,并在办理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由于多次催收未果,在对B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程序后,2018年初A公司对该笔应收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7月,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A公司无法收回该笔应收账款。
此时,A公司财务由于疏漏未做会计处理,并在办理2018年度企税汇缴时对该笔坏账做了申报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2019年8月,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后,认为该笔坏账损失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不允许税前扣除,要求企业补缴2018年度所得税75万元(300*25%)及滞纳金。
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1、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是什么?
2、税务局认为该笔坏账损失不符合扣除条件,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企业应该怎么做才能免于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接下来,我们逐一来分析这三个问题。
1、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 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案例中,该企业的应收账款经法院裁定无法收回,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坏账损失符合扣除条件,并不表示一定可以税前扣除,还需要有符合扣除条件的相关凭证。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资料和凭证如下: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上述案例中,该企业的应收账款损失,属于诉讼案件,有法院的判决书,属于取得了税前扣除相应凭证的情况。
既然该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符合税法规定,又有法定凭证,为何税局认为不可以扣除,并且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呢?
咱们接着往下看。
2、税务局认为该笔坏账损失不符合扣除条件,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税务局认为这笔坏账损失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其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也就是说,只有会计上确认为损失,并且税法上符合扣除条件,且取得了相应的扣除凭证的情况下,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才能够税前扣除。
如此看来,税局的要求倒是也合乎法律规定。
那么,因为企业会计人员的一时疏忽,未能及时在账务上确认坏账损失,导致企业不能税前扣除,是否还有补救措施呢?
答案是,有的!
3、企业应该怎么做才能免于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根据上文的分析,我们知道了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三个必备条件:
(1)符合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扣除规定;
(2)取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资料;
(3)会计上已经确认坏账损失。
该企业已经满足(1)(2)两个条件,只需要再补足条件(3),即可税前扣除。
可能有些会计朋友会比较疑惑:该企业2016年底计提了坏账准备,不是已经在会计上确认了坏账损失了吗?
这里要告诉大家,会计上计提坏账准备是遵循了会计质量信息要求的谨慎性原则,计提时并不表示实际上会发生坏账损失的。
因此,确认坏账损失的会计分录应该是坏账核销分录: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案例中,该企业补做上述分录后,重新申报财务报表,并提供相应的记账凭证给税局,可以向税局申请扣除该笔坏账损失。
如此,便可为企业挽回这笔高达百万的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