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恕财税微波愚钝,实在想不出如果证券法不作出这一禁止性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怎么用于弥补亏损。
不要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无法用于弥补亏损,就算是公开发行股份,能弥补亏损吗?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交易办法》”)第十七条 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十二、申请材料
其他文件
4-1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截至此次申请时,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同时应当提供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以及审计或审阅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
4-2 发行人董事会(或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
4-10 发行人、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为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如有)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对诚信尽责及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发行交易办法》第三十一条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上市、挂牌条件。
《证券法》第七十九条 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可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其账务处理,要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指会计法,财税微波 注)办理会计事务。
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好啦,现在问题来啦。即使《证券法》不在第十五条作出禁止性规定,按中国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如何用于弥补亏损?
但是,财税微波总觉得“法律文本不会有废话”。那这条规定的意义是什么呢?法律这样规定,总是为了预防有人可能这么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