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筹建期的期限税法中未做相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业务招待费相应平均计入有关年度业务招待费计算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比照业务招待费、开办费扣除年度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计算扣除。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的规定:“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规定:“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