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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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发布时间:2021-05-21  来源:四川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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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

 

二、关于同一清算单位中清算类型的划分

 

同一清算单位中同时包含多种房地产类型的,应按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三种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并据此申报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共同成本费用的分摊

 

纳税人分期分批开发房地产项目或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各清算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即转让的建筑面积占可转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同一清算单位内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

 

四、关于按照核定征收率清算后剩余房地产再转让的处理

 

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已完成了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剩余房地产再转让,按照转让时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关于合作建房的认定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出资金,一方出土地,共同修建房屋,双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行为。如一方只收取固定利益,不承担责任和风险,不能视为合作建房。

 

六、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适用范围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论其开发主体是企业、单位还是个人,均应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申报缴纳并清算土地增值税。

 

七、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实行核定征收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核定征收的规定执行,不得按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适用的预征率征收。

 

本公告自2016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 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号)同时废止。此前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受理纳税人清算申报的,不做追溯调整。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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