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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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2020 年11 月份签订债务重组合同,于2021 年2 月完成债务重组手续,此次重组收入为50万元,该重组收入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何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6-10   来源: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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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债务重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应当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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