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如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采取汇算清缴申报方式的,在完成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要求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案例:
果果石墨烯节能灯有限公司2021年度仅进行一项费用化研发活动:该活动发生研发费用168万,其中,研发人员工资薪金及五险一金为80万元,职工福利费为10万元,职教培训费为5万元;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15万元,直接消耗的燃料费用8万元,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5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折旧费为1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摊销为10万元;新产品设计费5万元;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等其他费用为20万元。下脚料形成收入5万元。2021年11月完工,会计上60万元由资本化支出并结转至无形资产,按5年摊销,其余转入研发费用费用化处理。以前年度石墨烯2号形成的无形资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认可每年摊销额为15万元。问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为多少。(没有特别说明,数据归集均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解析】
允许参加加计扣除的一至五项金额=168-20-10-5=133(万元)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33*10%/(1-10%)=14.78(万元)<30万(10+20),取14.78万元。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133+14.78=147.78(万元)
本年资本化金额=147.78*(60/168)=52.78(万元),
本年摊销金额=52.78/5/12*2=1.76(万元)
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化金额=147.78*108/168=95(万元)
当年果果企业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1.76+95+15-5)100%=106.76(万元)